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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力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!宁夏推动各类院校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
2025-07-18 14:03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
作者:

  近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《关于推动各类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》。要求全区普通本科院校、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等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,推进“学历证书+若干职业技能证书”制度落地,助力学生掌握多种职业技能,拓宽就业渠道。

  通知要求,各类院校将职业技能评价作为落实“学历+技能”证书制度的关键举措。已备案的评价机构院校,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。未备案院校应积极申请或协调外部评价机构,确保学生“应评尽评”。鼓励院校根据专业设置申请备案评价机构,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(最高至高级工/三级)。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指导,力争2025年底实现院校评价机构“应备尽备”。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备案成为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,服务退役军人、农民工、乡村振兴人才及社会劳动者。

  《通知》全文如下:

宁夏自治区 关于推动各类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

宁人社函〔2025〕119号

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教育局,各有关院校:

  为提升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能,根据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<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的意见>》(宁党发〔2025〕5号)和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宁党办〔2023〕82号)精神,落实“学历证书+若干职业技能证书”制度,促进院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和高质量充分就业,引导院校(含普通本科院校、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等,下同)学生学习多种职业技能,实现一专多能,拓宽就业渠道,现就全区各类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全面开展评价,力促应评尽评

  各类院校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,将职业技能评价认定作为推进落实“学历证书+若干职业技能证书”制度的重要措施。已备案成立评价机构的院校,自行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(上年度7月至毕业年度7月)普通全日制学生(不含培训学员、自考、成人教育学历、成人非学历教育)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。尚未备案的院校应积极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,协调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对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,做到应评尽评。

  二、加速机构备案,实现应备尽备

  (一)全面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。各院校要根据专业设置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(2022)版》收录的技能类职业(工种)、人社部新发布的职业(工种)范围内选择备案职业(工种),按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,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/高级技能。各级人社要进一步加强指导,协助尚未备案的院校完成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工作,力争在2025年底实现各类院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“应备尽备”。备案申报工作参照人社部门年度印发的《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》执行。

  (二)积极开展社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。支持具备条件的院校在确保满足本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的前提下,备案成立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,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及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评价工作,创造性开展农民工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工作,以校企合作等方式为用人单位、社会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。

  三、规范评价实施,严把标准质量

  按照“谁评价、谁发证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分类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。

  (一)国家职业资格评价。国家职业资格评价按照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》规定的实施部门(单位)负责实施,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

  (二)职业技能等级认定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负责实施,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。各院校可开展多元化多层级的评价考核,通过专业设置与职业(工种)对接、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接、教学过程与结果考核对接,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。深化课证融通,采取“理论考试+实操考核”的方法组织,本专业(科目)结课且学科成绩合格按规定视同理论考试成绩。

  四、深化成果转换,推动证书学分互认

  教育部门要完善“宁夏终身教育学分银行”认证转换机制,会同人社部门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教育学分互相转换办法,明确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、折算标准及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。各院校要结合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,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,明确可转换的证书等级、对应课程(或课程模块)及可置换的学分数,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按规定实现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学分互相转换。经认定的学分应准确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,严禁随意转换或降低转换标准,确保学分转换的质量和严肃性。

  五、加大政策支持,激发评价活力

  (一)加大对院校开展技能评价的支持力度。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成效突出的院校,可按规定优先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、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、“宁夏工匠”技能品牌,分别给予入选院校300-7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资助或奖补资金;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的“双师型”教师可优先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、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,分别给予10-30万元、10万元资助或奖补资金。对参加人事考试并获得“优秀考点学校”的公办院校,可按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任务考核评估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申请核增一次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,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。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院校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。

  (二)加大对教师承担技能评价的支持力度。允许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、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,公办职业院校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,可按照不低于50%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。对学校承担的培训和评价任务,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。教师开展学生技能培训、评价理论及实训课可计入职称评审课时量,培训成果可纳入职称评审专业业绩。对承担学生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“双师型”教师,在中华技能大奖、全国技术能手、国务院特殊津贴、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、自治区技术能手等人才奖励及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项目、专业二级岗位申报中优先推荐。

  (三)加大对学生参加技能评价的支持力度。通过推进“学历证书+若干职业技能证书”制度实施,支持高校毕业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学生直接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(技能等级)评价,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。对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、自治区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取得名次的学生,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。

  六、强化监督管理,确保证书质量

  各院校要按照人社部门年度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》要求落实主体责任,不得以“转包”“委托”等任何形式将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交由社会第三方运营。各级人社、教育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指导工作,确保证书质量,共同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。各院校间应加强交流合作,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互通、互评、互认合作交流活动,畅通学生技能成长通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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